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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Company Director)继任:解读公司继承与继承规划的重要问题

作为一家公司唯一的或其中之一的董事,您是否提前考虑过,让特定的人在您离世后替代并担任新的董事?

您的公司可能是:

A.      一家特殊目的公司,是自管理超级基金的受托人

B.      您家族信托的公司受托人

C.      您单位信托的受托人

D.      以自身名义进行交易

作为董事,您和您的配偶都担任董事是不利于资产保护的。通常情况下,公司只有一个董事(这不包括SMSF corporate trustees)。成为自管养老金受托人(a trustee of a Self-Managed Superannuation Fund)的公司必须让所有基金成员担任董事。


控制董事职位?还是控制股份?

以控制董事职位来看待公司的继任规划是错误的。董事只是负责管理公司工作的人,这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董事对公司没有所有权,只是负责管理公司。

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对公司的‘控制’转移给某个人?”这是在您去世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在编写遗嘱时,通过确定“特定受益人(Specific Beneficiary)”问题很容易解决,只需将您拥有的股份留给您选择的人。然后,被选择的人任命自己或任何他们想要的人担任公司的董事。

股东聘请和解雇董事。股东‘拥有’公司,董事只是‘管理’公司,并且必须始终在股东的最佳利益下行事。董事需要面对的情况有

• 如果公司经营失败会破产。

• 有责任执行股东的命令(否则可能被解雇)。

• 只是在股东的愿望下担任职务。

• 必须始终以股东的最佳利益为前提行事。


担任董事的‘权利’是一种‘财产’吗?

成为董事不是一种“资产(Asset)”。作为董事,您“有权任命替代董事”的权利,可能也不是一种“财产(Property)”。成为董事被视为一种义务。这是一份工作——一项职务,一种负担。

您的遗嘱只有一个任务,那就是分配您的‘资产’。因此,您不能在遗嘱中‘处理’董事职位。所有这些在遗嘱中的具体礼物(Specific Gifts)都会失败,例如:

• “Toorak Nominees Pty Ltd董事职位 – 至我儿子李某某。”

• “给我妻子张某的Acamme Pty Ltd董事职位。”

所有这些在遗嘱中的赠与都会失败。在您去世的那一刻,您失去所有的董事职位。换句话说,作为公司董事的条件是您还活着。所以即使董事职位是一种资产(实际上并不是),您也没有东西可赠与。这是因为您的董事职位随着您的去世而消失。


《公司法》第201F条不允许我在去世时提名我的替代董事吗?

这是不正确的,而且这也不是该条款的目的。

第201F条规定:

《公司法》第201F条

单一董事/单一股东私人公司董事任命的特殊规则

(1)私人公司的董事如果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东,可以通过记录任命(recording the appointment)并签署记录(signing the record.)来任命另一位董事。

在去世、精神无法管理或破产的情况下的新任董事的任命

(2)如果是私人公司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东:

(a)去世;或

(b)由于个人的精神无法管理而不能经营公司;

并且已经指定个人代表或受托人来管理个人的财产,那么个人代表或受托人可以任命一人担任公司董事。

(3)如果:

(a)私人公司的董事职位根据第206B(3)或(4)节因董事破产而空缺;和

(b)该人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东;和

(c)破产人的财产被指定为破产受托人;

则受托人可以任命一人担任公司董事。

(4)拥有根据第(2)或(3)款的任命权的人可以任命自己担任董事。

(5)根据第(2)、(3)或(4)款被任命为公司董事的人按照通常的方式担任职务。

《公司法》第201F条规定,当私人公司的单一成员/董事去世时,被指定为管理您的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其他个人代表可以任命新的公司董事。新任董事:

• 具有已故董事的所有权利、权益和职责;

• 保持公司运营,直到股份转让给受益人,然后受益人可以任命新的董事。

《公司法》第201F条只有在您去世时,您的公司是一家一董事/一股东公司的情况下才适用。为了资产保护,高风险的是董事,低风险的通常是股东。其次,在您去世前后都有权力任命他人选择的董事。第三,替代董事的任命权,归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所有。但是,这一权力受到股东的制约。因此,您将股份交给替代董事,以使其起作用这几乎是浪费时间,因为拥有股份的人已经有权任命董事。因此,不要依赖《公司法》第201F条。只需在遗嘱中将股份明确地赠与正确的人,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也有相似的建议。


法律整合公司章程是否允许第201F条操作?

是的,允许。

这是法律整合章程没有阻止的权力。如果您有非法律整合的章程,请与编制公司章程的律师联系,或升级您的章程。


法律整合公司章程是否允许‘继任董事条款’?

“继任董事条款(successor director clause)”是美国常用的表达方式,在澳大利亚没有关于使用这个表达方式的法律。所以,这是一个两步骤的过程:

1. 股东协议;和

2. 一份规定某个董事去世时的规则和由谁替代该董事的决议。

就其价值而言,法律整合公司章程允许这样的决议。或者更准确地说,章程不会阻止股东们在他们之间就此达成协议。但是,如果您有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公司章程,请联系该律师事务所以查看情况,或者升级您的公司章程。


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写明替代董事将会是谁吗?

公司章程不包含这种权力。因为,大股东只需召集一次股东大会,更改公司章程就可以删除‘替代’董事条款。而且,公司章程随时需要更新,就像信托契约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特殊条款就会失效。


可以在家族信托契约中写明替代董事将会是谁吗?

自管养老金、家族信托或单位信托,只有权任命或罢免公司作为受托人。因此,这些契约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对此有所帮助。这些契约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控制公司的内部运作。

如果您仍然想在去世时指定替代董事。那么,有三种方法可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种方法是在您的遗嘱中,将公司的所有股份留给您提名的替代董事。或者由您的替代董事控制的实体。第二种方法是签订一份股东协议。第三种方法是公司授权书(Company POA)。

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可以强制其他股东在您去世时接受您提名的替代董事。股东协议是所有股东之间的合同。在法律整合下,新股东必须接受股东协议的条款。

1. 制定股东协。

2. 通过一致同意的不可撤销的(a unanimous irrevocable)股东决议,所有股东同意在您去世时您的替代董事将是[您的替代董事的名字]。

3. 在您去世之前,替代董事签署一份“同意担任董事”的文件。

显然,董事们并不参与其中,他们的权利次于股东的权利。董事们在任何情况下承诺这些可能是非法的。为什么必须是一致同意的?因为仅特殊决议是不够的,特殊决议是由至少75%有资格投票的股东投票通过的决议。

公司授权书(Company Power of Attorney)

最简单的方法,可能是让您的公司提名的人成为公司的授权书代表,并在您去世或变得精神失常之前完成这一切。

同时,还需要考虑一个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A)。以防您不是去世,而是变得精神失常。因此,持有授权书的人可以行使您在公司拥有的股份的投票权。

自管养老金的继任规划,其中公司是受托人。对于自管养老金,通过以下方式可以解决问题:

• 设立可继承养老金(a Reversionary Pension)

• 约束死亡福利提名(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希望了解更多税务和财务规划相关信息或需要税务方面的帮助,欢迎致电联系我们:07 3060 0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