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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Ta共有的房产,想分割资产怎么办?

解除联合共有的房产权 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ies

随着银行不断加息,昆士兰也终于迎来了买家市场。那么您在购买自住房或是进行房产投资的时候,有考虑过持有的形式吗?

您了解 Joint Tenancy 和 Tenants in Common 这两个概念吗?夫妻关系变化或者百年之后,房产持有方式会对财产分割和遗嘱继承产生什么样影响呢?

我们今天就来分享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真实的案例,帮助您了解更多。


在澳大利亚,只要房产购买合同的买方是两个人或以上,律师在准备房产过户文件时都会向买方询问:“你们想如何共同拥有该房产?是以 Joint Tenancy 的方式还是以 Tenants in Common 的方式?”

面对这个问题,大多数人都会问,什么是 Joint Tenancy? 什么是 Tenants in Common

 我们要购买的是自由拥有的土地(Freehold Land)并成为该土地共同的所有者(Owners/Landlords),为什么要我们选择成为哪一种租客(Tenant)呢?

中文通常把前一个词组(Joint Tenancy)翻译成“共同持有人”,而后一个词组(Tenants in Common)翻成“按份持有人”。

因为选择不同的持有关系,将会对房产的最终归属和税负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因此每一个准备与他人共同购买土地房产的人,都应该对这两种共有关系的区别有所了解,以便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


01 Joint Tenancy & Tenants in Common 是什么?

在昆士兰,夫妻常见的持有房产方式为 “共同持有”(Joint Tenancy)或 “按比例持有”(Tenants in Common)。

如果您不确认自己和配偶所拥有房产的形式,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向土地局付费调查。


02 共有关系可以改变吗?

共有人可以向产权处申请变更产权持有关系。既可以从“按份共有”变更为“共同共有”,也可以从“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持有”。

一般夫妻之间在 Joint Tenancy 和 Tenants in Common 这两者之间的变更,是享受印花税豁免的。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一对于他们共同持有(Joint Tenancy)的房产,可以单方面申请变成按照等比例(50%)持有,不需要另外一方的同意。具体的操作方法请咨询遗产律师。


03 房产分割法律案例分

接下来,我们通过案例分享,给大家介绍一下夫妻联名持有(Joint Tenancy)房产对关系破裂时候的财产分割和身故后遗产分配的影响:

背景:小帅和小美之间是亲密关系(同居或已婚),他们两人共同持有(Joint Tenancy)房产A。


案例一

小帅和小美幸福的生活直至一方去世,不管是否留有遗嘱,活着的一方都会获得房产A的 100%  所有权。

但是因为没有遗嘱,所以活着的一方要申请成为执行人,提供资料去证明遗产分配的受益人和比例,包括和所有有资格的受益人协商等。大大的增加了遗产分配的难度和经济成本。

案例二

小帅和小美两个人感情貌合神离,小帅未咨询律师,写了份遗嘱要把房产A留给自己的情妇,情妇看了很开心。

等小帅去世后,因为房产A是夫妻共同持有,所以小帅的遗嘱无法被执行,房产A自动归为小美个人所有。

情妇很生气,但是没钱打官司且小帅的遗产仅剩这套房产A,所以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都没得到。如果小帅除了房产A,还留下了很多的遗产,那情妇就可能可以对财产分配提出异议。

案例三

小帅和小美双方都去世了,未留有遗嘱,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无力供养房产A,所以由政府指派管理人去统计他们的遗产和负债,最终房产A被变卖,销售所得用来偿还所有的债务,支付政府指派的孩子监护人的费用。

所幸没有第三者、婚外生子或其他潜在受益人向法院申请分割遗产。

因为没有预先设立遗嘱,导致遗产的一大部分用来指派和选择执行人和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遗产管理都未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执行,令人遗憾。

强烈建议大家考虑设立一份遗嘱,真实完整的表达自己的遗产分配意愿,为未成年子女指定信赖的监护人。

案例四

小美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报警,警察帮小美申请了保护令。两个人的关系破裂了,小帅被赶出了家。虽然小帅认错并且努力修复关系,但小美并不同意他回家。两个人都年轻,除了房产,他们没有其他任何共同的资产。小帅主张分割资产,两人各一半。但小美不愿意。于是,小帅找律师协助解除(Sever)联合共有房产(免税,且无需告知小美)。小美收到小帅的通知后,才得知房产A的持有方式已经被改成了 50% 和 50% 。 小美觉得心有不甘,但是又不想打官司。所以最后同意了销售房产A,两个人按照 50% 和 50% 分割了售房收入,各自开始新的生活。

案例五

同情景四,但是小美不同意 50% 和 50% 的房产A持有权,于是找到小帅协商。

因为两个人的收入都有限,无法向银行申请转贷(Refinance),所以最终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简称BFA),商定一起指定房产中介卖掉房产A,销售所得小美获得了 70% ,小帅获得 30% 。

两个人得以快速的解决了财产纠纷,顺利和平的分手。

案例六

同情景四,小美不同意 50% 和 50% 的房产A持有权,也未能和小帅协商达成任何共识,于是小美向澳洲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FCFCOA)起诉财产分割,小帅被迫应诉。

结果,两个人花了10来万澳币打官司,耗时1年左右。最终法官宣判的结果,小美确实获得了更多的资产,但是耗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似乎不是很值得,不如双方通过BFA或者庭前和解(Mediation)来的压力小,速度快。


案例七

小美和小帅感情破裂,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两个人共同持有房产A。小帅把小美告上法庭,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小帅意外去世了。

因为法院已经在受理财产分割的官司。如果小帅有设立遗嘱,那么执行人可以代理小帅继续完成官司,最终房产A和所有婚内资产的分配,由法官判决或双方达成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s)为准,不再是小帅去世,小美获得房产A的 100%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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