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和意外,您永远也不知道哪一个会先来。在与新冠疫情共存的当下,我们对生命之重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
世事无常,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时,我们根本没有准备的机会。那么,您是否有担忧过,在这些不测来临的时候,您的子女会被迫卷入遗产纷争之中,甚至根本没有机会拿到您本想给予的一切呢?
在澳大利亚,遗产分配的问题复杂而多变。如若处理不当,反而会变成子女的负担。为了您和您的子女,一份好的遗嘱便是保证这份权益的利器。拟定遗嘱时,您需要提前考虑清楚:您具体拥有哪些资产,这些资产是否完全归属于您的名下,每份资产要如何分配给您所期望的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又是否知道将会成为遗嘱的受益人?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订立遗嘱的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必须拥有立遗嘱的能力;最好有两位执行人,他们将会负责按照遗嘱的委托进行遗产分配;在签订遗嘱时,需要两位有资质的见证者在场,例如律师或者太平绅士。
- “如果我的子女还未满18周岁,订立遗嘱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吗?”
根据澳洲家庭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在18周岁之前必须有监护人照顾。因此,若遗嘱中有遗产是分配给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的监护人有责任看管这部分遗产。直到未成年子女达到18周岁后,再由监护人将遗产转至子女名下。
如果是单亲家庭或是离异家庭,在遗嘱中则需要特别交代,将某位值得信赖的亲属或朋友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该监护人将会负责照顾子女,并履行看管遗产的责任,在子女成年后将遗产转至子女名下。
2. “如果我有部分资产在订立遗嘱时忘记在遗嘱中进行安排怎么办?”
常见情况一:重新订立一份遗嘱。一份遗嘱已经订立后,您可以订立一份新的遗嘱,并更新其中的部分信息。在新遗嘱被见证和签订之后,旧遗嘱便会自动失效。正因如此,每份遗嘱的签订日期就非常重要。同时,宣称最后订立的遗嘱会使之前订立的旧遗嘱失效,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条款。
常见情况二:按照顺位继承的方式继承部分遗产。另外一种情况是没有遗嘱或是由于疏忽在遗嘱中漏掉了部分遗产。那么,这部分遗产便会被当作待置遗产来处理,并根据澳洲各州的遗产法进行顺位继承。例如在昆士兰州,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顺位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祖孙辈-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叔叔阿姨。但绝大多数情况下,配偶都能被分配到最多的遗产。甚至有时会出现遗产完全由配偶继承,而子女一分钱都拿不到的情况。
许多单亲家长还会在原本配偶去世之后带着遗产再婚,若在新的婚姻关系成立后,子女原本的家长去世,则家长的遗产和原本继承的遗产都会一并由其新的配偶继承,子女反而变成了局外人,而这个情况也切切实实发生在我们身边。
“案例应用分析”
Haggarty v. Wood (No 2)[2015] QSC 244
这是一个在2015年发生在昆士兰州的遗产纠纷案件:原告是死者的亲生儿子,被告则是原告的继母,同时也是死者的第二任妻子。原告的亲生母亲在1991年去世,依照遗嘱,原告的亲生父亲继承了原告亲生母亲名下的五块地产。同时,原告的亲生母亲在生前和其亲生父亲也有协议,协议中双方同意将五块地产的产权给予原告。但在原告的亲生父亲再婚后一切都变了,由于原本协议中双方同意的是“产权”而非“所有权”,所以,五块地产最后成为了原告亲生父亲和继母的婚后共有财产。这一变化导致了五块地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并让原本的协议失去了法律效力。之后,原告的亲生父亲还订立了他自己的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馈赠给继母,即被告。原本属于自己父亲的遗产落入外人之手,原告不服,一纸状诉质疑继母对于该地产的继承资格。
法官在审理时认为,案件中的亲生父亲作为亲生母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他的继承行为完全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而原告亲生母亲和亲生父亲之间的协议,也因为失去法律效力,原告不再享有五块地产的“产权”,因此无法对该五块地产有任何干预行为。再加上其亲生父亲的遗嘱,原告只能眼睁睁看着亲生母亲的地产进入别人的口袋。
以此为鉴,立好遗嘱,对遗嘱进行妥善处理和分配,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某种程度上讲是对家庭的责任感和对子女的保护。
3. “如果一个人在婚姻外还和其他婚外对象同时保持事实婚姻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这个事实配偶会在顺位继承中对该人的原配和子女存在影响吗?”
从原则上讲,每个人不能同时结两次婚,但是澳大利亚家庭法对事实婚姻给出了相当广泛的定义。当一个人与除了原配之外的一个或多个人在“真正的家庭基础上”同居时,将被视为事实上的婚姻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尽管在法律上没有结婚,但客观上,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生活的男女和法定婚姻中的配偶拥有同等的资产分配和继承等权利。
如果某个人没有留下遗嘱的话,事实婚姻配偶和原配在顺位继承遗产时享有一样的分配地位。但事实婚姻配偶要求分配遗产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亲密关系满足事实婚姻的条件,例如:
- 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同居并且保持亲密关系长达两年;
- 或者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共同有抚育一个孩子;
- 或者该关系有在澳大利亚婚姻登记处(Registry of Births,Deaths and Marriages)登记过;
- 或者针对某样资产,在获得该资产时,原本婚姻关系中的某一方或者事实婚姻配偶承担了主要责任。若不针对该资产做出特别处置,对主要承担责任的一方会产生非常不公平的后果。简单地讲,即某一方为这段关系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婚姻关系只能有一段,然而,爱并没有排他性。当我们的婚姻中出现了除了我们之外的“事实婚姻”关系时,毋庸置疑,都有可能在顺位继承中对婚内对象和子女产生影响。面对风险的不确定性,我们提醒并建议当事人提前准备一些措施,来规避因事实婚姻关系产生的麻烦。例如一份有效的遗嘱,这是十分有必要的。
4. “那除了遗嘱,还有什么办法可以保障子女顺利继承遗产呢?”
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科普完遗嘱的相关重要性后,许多客户也会担心。除了订立遗嘱之外,依然想通过一些别的方法,为子女顺利继承遗产上一份双保险。这时,基金或者财务协议会是非常好的选择。
成立信托(Trust)时,您可以将自己名下的资产都置于该信托名下,委托某个值得信赖的亲属、朋友或者专业的信托机构作为信托管理人,并将子女设立为该信托的受益人。如此一来,便可以规避由于顺位继承而造成子女无法继承遗产的情况。哪怕遗嘱中对于同样的遗产有所安排,但相较于遗嘱,信托享有更高的优先级。除信托之外,订立财务协议也是一个保障子女继承权益的方法。财务协议需要夫妇双方共同签订,不光是婚前,还是在婚姻关系中的任何时间点,都能签订并产生法律效力。同时,财务协议除了可以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还可以囊括其他问题。比如孩子如何抚养,在一方出现意外或者某些特殊情况时,哪些资产可以分配给子女、如何分配给子女等等。
5. “在澳大利亚也有遗产税这个东西吗?”
在澳大利亚并不会因为遗产继承而出现征税的问题。但是在将遗产转移至子女名下之前,有一些资产是需要先进行税务结算的。比如死者生前的工资,要将当个财年的个人所得税清算之后才能够转入子女名下。
但也有一些资产比较特殊。例如房产在作为遗产被继承时,不会立即有征税的问题,只需要在转移至子女名下时缴纳印花税及转让费用即可。但要注意的是,若子女在卖出继承房产时,该房产可能会被视为资本收入并产生资本收入税(Capital Gain Tax)。
我们的Tips:
除了以上这些最常被问到的问题之外,我们也遇到因为客人没有及时更新遗嘱,而导致遗嘱内容和实际情况出现偏差,最后来找律师团队咨询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这里建议客人,每两年更新一次遗嘱,以反映资产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结婚前后、子孙辈出生前后、开始或结束某段关系的前后或者是经济情况有重大变化的前后,都有必要更新遗嘱以减少子女分配遗产时的麻烦。
在最后,我们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您正视遗嘱。“Will”可能会让您在某种程度上联想到“死亡”“去世”这样的词汇,很多人对其避而不谈。然而,一份遗嘱可能会成为您一生中做得最重要的决定,给予您所爱之人的一份保险。
当然,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每个人的情况都有所不同,也会碰到许多本文没有提到的问题,所以向专业的法律机构咨询您的顾虑会是个相当不错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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