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和意外,您永遠也不知道哪一個會先來。在與新冠疫情共存的當下,我們對生命之重有了更加深刻的體會。
世事無常,在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時,我們根本沒有準備的機會。那麼,您是否有擔憂過,在這些不測來臨的時候,您的子女會被迫捲入遺產紛爭之中,甚至根本沒有機會拿到您本想給予的一切呢?
在澳大利亞,遺產分配的問題複雜而多變。如若處理不當,反而會變成子女的負擔。為了您和您的子女,一份好的遺囑便是保證這份權益的利器。擬定遺囑時,您需要提前考慮清楚:您具體擁有哪些資產,這些資產是否完全歸屬於您的名下,每份資產要如何分配給您所期望的受益人,這些受益人又是否知道將會成為遺囑的受益人?一份有效的遺囑,需要訂立遺囑的人必須年滿18周歲,且必須擁有立遺囑的能力;最好有兩位執行人,他們將會負責按照遺囑的委託進行遺產分配;在簽訂遺囑時,需要兩位有資質的見證者在場,例如律師或者太平紳士。
- 「如果我的子女還未滿18周歲,訂立遺囑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嗎?」
根據澳洲家庭法的規定,未成年子女在18周歲之前必須有監護人照顧。因此,若遺囑中有遺產是分配給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的監護人有責任看管這部分遺產。直到未成年子女達到18周歲後,再由監護人將遺產轉至子女名下。
如果是單親家庭或是離異家庭,在遺囑中則需要特別交代,將某位值得信賴的親屬或朋友作為子女的監護人。該監護人將會負責照顧子女,並履行看管遺產的責任,在子女成年後將遺產轉至子女名下。
2. 「如果我有部分資產在訂立遺囑時忘記在遺囑中進行安排怎麼辦?」
常見情況一:重新訂立一份遺囑。一份遺囑已經訂立後,您可以訂立一份新的遺囑,並更新其中的部分信息。在新遺囑被見證和簽訂之後,舊遺囑便會自動失效。正因如此,每份遺囑的簽訂日期就非常重要。同時,宣稱最後訂立的遺囑會使之前訂立的舊遺囑失效,也是不可或缺的一個條款。
常見情況二:按照順位繼承的方式繼承部分遺產。另外一種情況是沒有遺囑或是由於疏忽在遺囑中漏掉了部分遺產。那麼,這部分遺產便會被當作待置遺產來處理,並根據澳洲各州的遺產法進行順位繼承。例如在昆士蘭州,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順位繼承順序為:配偶-子女-祖孫輩-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叔叔阿姨。但絕大多數情況下,配偶都能被分配到最多的遺產。甚至有時會出現遺產完全由配偶繼承,而子女一分錢都拿不到的情況。
許多單親家長還會在原本配偶去世之後帶着遺產再婚,若在新的婚姻關係成立後,子女原本的家長去世,則家長的遺產和原本繼承的遺產都會一併由其新的配偶繼承,子女反而變成了局外人,而這個情況也切切實實發生在我們身邊。
「案例應用分析」
Haggarty v. Wood (No 2)[2015] QSC 244
這是一個在2015年發生在昆士蘭州的遺產糾紛案件:原告是死者的親生兒子,被告則是原告的繼母,同時也是死者的第二任妻子。原告的親生母親在1991年去世,依照遺囑,原告的親生父親繼承了原告親生母親名下的五塊地產。同時,原告的親生母親在生前和其親生父親也有協議,協議中雙方同意將五塊地產的產權給予原告。但在原告的親生父親再婚後一切都變了,由於原本協議中雙方同意的是「產權」而非「所有權」,所以,五塊地產最後成為了原告親生父親和繼母的婚後共有財產。這一變化導致了五塊地產的「所有權」發生變動,並讓原本的協議失去了法律效力。之後,原告的親生父親還訂立了他自己的遺囑,將所有遺產全部饋贈給繼母,即被告。原本屬於自己父親的遺產落入外人之手,原告不服,一紙狀訴質疑繼母對於該地產的繼承資格。
法官在審理時認為,案件中的親生父親作為親生母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他的繼承行為完全符合繼承法的規定。而原告親生母親和親生父親之間的協議,也因為失去法律效力,原告不再享有五塊地產的「產權」,因此無法對該五塊地產有任何干預行為。再加上其親生父親的遺囑,原告只能眼睜睜看着親生母親的地產進入別人的口袋。
以此為鑒,立好遺囑,對遺囑進行妥善處理和分配,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某種程度上講是對家庭的責任感和對子女的保護。
3. 「如果一個人在婚姻外還和其他婚外對象同時保持事實婚姻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這個事實配偶會在順位繼承中對該人的原配和子女存在影響嗎?」
從原則上講,每個人不能同時結兩次婚,但是澳大利亞家庭法對事實婚姻給出了相當廣泛的定義。當一個人與除了原配之外的一個或多個人在「真正的家庭基礎上」同居時,將被視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儘管在法律上沒有結婚,但客觀上,以夫妻名義同居關係生活的男女和法定婚姻中的配偶擁有同等的資產分配和繼承等權利。
如果某個人沒有留下遺囑的話,事實婚姻配偶和原配在順位繼承遺產時享有一樣的分配地位。但事實婚姻配偶要求分配遺產時,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該親密關係滿足事實婚姻的條件,例如:
- 事實婚姻關係雙方同居並且保持親密關係長達兩年;
- 或者事實婚姻關係雙方共同有撫育一個孩子;
- 或者該關係有在澳大利亞婚姻登記處(Registry of Births,Deaths and Marriages)登記過;
- 或者針對某樣資產,在獲得該資產時,原本婚姻關係中的某一方或者事實婚姻配偶承擔了主要責任。若不針對該資產做出特別處置,對主要承擔責任的一方會產生非常不公平的後果。簡單地講,即某一方為這段關係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婚姻關係只能有一段,然而,愛並沒有排他性。當我們的婚姻中出現了除了我們之外的「事實婚姻」關係時,毋庸置疑,都有可能在順位繼承中對婚內對象和子女產生影響。面對風險的不確定性,我們提醒並建議當事人提前準備一些措施,來規避因事實婚姻關係產生的麻煩。例如一份有效的遺囑,這是十分有必要的。
4. 「那除了遺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保障子女順利繼承遺產呢?」
在處理遺產糾紛案件的過程中,科普完遺囑的相關重要性後,許多客戶也會擔心。除了訂立遺囑之外,依然想通過一些別的方法,為子女順利繼承遺產上一份雙保險。這時,基金或者財務協議會是非常好的選擇。
成立信託(Trust)時,您可以將自己名下的資產都置於該信託名下,委託某個值得信賴的親屬、朋友或者專業的信託機構作為信託管理人,並將子女設立為該信託的受益人。如此一來,便可以規避由於順位繼承而造成子女無法繼承遺產的情況。哪怕遺囑中對於同樣的遺產有所安排,但相較於遺囑,信託享有更高的優先級。除信託之外,訂立財務協議也是一個保障子女繼承權益的方法。財務協議需要夫婦雙方共同簽訂,不光是婚前,還是在婚姻關係中的任何時間點,都能簽訂併產生法律效力。同時,財務協議除了可以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歸屬,還可以囊括其他問題。比如孩子如何撫養,在一方出現意外或者某些特殊情況時,哪些資產可以分配給子女、如何分配給子女等等。
5. 「在澳大利亞也有遺產稅這個東西嗎?」
在澳大利亞並不會因為遺產繼承而出現徵稅的問題。但是在將遺產轉移至子女名下之前,有一些資產是需要先進行稅務結算的。比如死者生前的工資,要將當個財年的個人所得稅清算之後才能夠轉入子女名下。
但也有一些資產比較特殊。例如房產在作為遺產被繼承時,不會立即有徵稅的問題,只需要在轉移至子女名下時繳納印花稅及轉讓費用即可。但要注意的是,若子女在賣出繼承房產時,該房產可能會被視為資本收入併產生資本收入稅(Capital Gain Tax)。
我們的Tips:
除了以上這些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外,我們也遇到因為客人沒有及時更新遺囑,而導致遺囑內容和實際情況出現偏差,最後來找律師團隊諮詢的問題。因此我們在這裡建議客人,每兩年更新一次遺囑,以反映資產的真實情況。特別是在結婚前後、子孫輩出生前後、開始或結束某段關係的前後或者是經濟情況有重大變化的前後,都有必要更新遺囑以減少子女分配遺產時的麻煩。
在最後,我們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您正視遺囑。「Will」可能會讓您在某種程度上聯想到「死亡」「去世」這樣的詞彙,很多人對其避而不談。然而,一份遺囑可能會成為您一生中做得最重要的決定,給予您所愛之人的一份保險。
當然,在訂立遺囑的過程中,每個人的情況都有所不同,也會碰到許多本文沒有提到的問題,所以向專業的法律機構諮詢您的顧慮會是個相當不錯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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