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實例分析——如何保護財產才能讓利益最大化?
相信生活在澳大利亞的人,對用信託來管理自己的資產是既熟悉又陌生。熟悉在於您一定聽說過,而陌生在於如何合理的使用信託呢?其實,所謂信託,就是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照信託協議管理財產的理財方式。在商業領域,這種信託的方式可以用來投資;同時對於一個家庭來說,信託還可以用來保護財產,分攤風險。
那麼,在家庭信託中,我們應該如何管理資產,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呢?接下來,讓我們用實際的案例,來為大家解答,以信託方式為他人持有股份,18歲以上和18歲以下的情況,該如何合理運用信託。
案例分析一
假設我們的主人公叫老王,他深愛其女小王,老王持有其公司20,000股的股份。這些股份在為小王設立的代持信託(Bare Trust )下,小王未滿18歲。
那麼等到小王年滿 18歲後,她能否或應該將股份轉移至其名下?
案例基於如下考慮∶
- 小王和她的男朋友分手。
- 轉移股份給小王的印花稅及資本增值稅。
- 經合法合併的公司章程是否允許你作為被動受託人為他人持有股份?
- 小王即將破產。
Q: 兩會是指什麼會議?我將作為被動受託人為我的孩子代持公司股份。她目前未滿18歲。
- 孩子年滿18歲後,我是否必須將股份轉讓給她?
- 合法合併的公司是否存在「非公開」轉移形式?
A: 合法合併的公司章程允許個人(包括股東及董事)為他人持有股份的受益權益,並且所指他人可以未滿18歲。
- 在建立合法合併公司當日證明這一信託關係(向家庭法庭 Family Court、Centrelink、破產法院 Bankruptcy Court 及澳大利亞稅務局 ATO),同時創建信託聲明;
- 如果你在合併後發行更多股份(如建立公司20年後),受益所有人不是股份持有人,你需要在轉移或發行股份的當日創建和簽署信託聲明 Declaration of Trust 並註明日期。
當未成年年滿18歲時,不建議你立即將股份從法定股東轉移至受益人(詳見此處對澳大利亞信託法的解釋)。
任何心智健全且年滿18歲的個人可授意被動受託人將股份的法定所有權轉移至受益人或是受益人希望的任何個人。
因此,當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年滿18歲時,如他們願意,可以授意被動受託人轉移股份,或不轉移股份,此為受益所有人的決定。舉例而言,任何資產(不限於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可以授意如下行為∶
- 將股份轉移至新的被動受託人(無印花稅 Stamp Duty 或資本增值稅 CGT)。
- 將法定所有權轉移至本人名下(無印花稅或資本增值稅)。由於信託受託人與單獨受益人現在為同一人,信託終止。
案例分析二
1.股份受益人年滿18歲時的無擔保信託
李一持有某合法合併公司15股股份。但其以信託的形式為其兄弟李二持有股份。李二目前30歲(換言之,信託關係開始時李一已年滿18歲)。
- 二十年後,李二授意李一將法定所有權轉移至張三。
- 五年後,李二授意張三將股份的法定所有權轉移至李二新成立的公司。
- 八年後,李二授意新公司將法定所有權轉移至李二自己。(當法定所有人與受益所有人為同一人時,信託終止。)
由於李二始終是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李二將股份的所有收入申報為個人所得稅納稅。如果李二破產或離婚,則失去股份。
2. 受益人目前未滿18歲的無擔保信託
老王是四歲女孩小愛的父親。老王在自己控制的公司中發行並分派了60股股份。但老王是年僅四歲的小愛的被動受託人。
- 時光流逝,現在小愛年滿18歲。老王提出將60股股份轉移至小愛名下。小愛表示拒絕。她樂意看到股份在其父親名下合法持有。
- 小愛始終是受益所有人。因此同樣將股份所得所有收入申報為個人所得稅納稅。
- 九年後,小愛成為一名醫生。因此如所有醫生一樣,破產風險較高。
- 她授意其父親老王將股份的法定所有權轉移至其丈夫。(他是一名老師,因此破產風險較低,是完美的「物質配偶」)
- 此外,小愛還將她的股份受益所有權轉移至她的丈夫。她支付資本增值稅CGT。其大夫支付過戶印花稅 Stamp Duty。此為股份受益所有權的轉移。
- 由於小愛的丈夫目前是股份的受益所有人,現在他要將股份的所有收入申報為個人所得稅納稅。
通過以上的種種案例,相信您已經對信託有了初步的認識。當然凡事不能一概而論,只有具體情況具體考慮,才能最大程度地運用好信託,找到為自己量身定做的信託,保護好個人資產,使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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